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申請人
一、結婚當事人雙方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結婚書約(須有十八歲以上證明人二人簽名或蓋章)。
二、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
位相片及規費(戶口名簿每本30元、國民身分證每張50元),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
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
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
資訊網-網路申辦-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三、結婚當事人雙方在國內無戶籍者,應附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之單身證明文件
並翻譯為中文。(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外交部覆驗)
四、在國外結婚者,在國外辦妥結婚登記,其結婚證明文件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加註「符合行
為地法」並翻譯為中文,該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之,如委
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五、在大陸結婚者,其結婚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並提經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
記」及延長為「6 個月」戳記之入出境許可證始可辦理,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
驗證。
六、結婚書約無法定格式,請依民法第982條規定意旨載明相關資料即可。
七、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
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
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
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
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除提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外,應
另提經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及延長為「6個月」戳記之入出境許可證
辦理。另與大陸地區人民於93年3月1日前結婚者,於93年3月1日以後申請入境之大陸配
偶,仍應適用前項機制。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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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28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