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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至國外就學宣導資料

役男出境至國外(不包括大陸地區)就學宣導資料
臺灣與國際間之交流互動頻繁,近年來國內學校高中生及大學生規劃到國外大學就讀者也日漸增多。然我國兵役制度現為募兵與徵兵併行制,兵役相關法令規定對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出境仍採取部分管制措施,於法規上會因兵役年齡及就讀學歷(學制)之不同,而產生是否得以順利出國讀書之不同結果,其事關國內役男之就學權益,因此政府機關有必要就現行兵役法令規定,向國人作一宣導。
針對役男出境至國外就學〈不包括大陸地區〉,內政部就現行相關規定,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一、由於我國兵役制度現為募兵與徵兵併行制,依兵役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之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因此凡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役齡男子,皆應依法接受徵兵處理。上述〝年齡屆19歲〞之計算,以今(103)年來說,係指民國84年出生者;而如年齡係18歲(民國85年以後出生)者,非屬「役齡男子」,役政機關對這些男子尚無兵役上之出境管制問題。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第5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役男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者得申請出境就學。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赴國外就學之役男申請出境及再出境規定辦理。
三、役齡男子赴國外就學不合上述規定, 19歲以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申請短期出境4個月,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為顧及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而出境就學,即時返國有其困難,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為6個月。
四、對於所謂在學役男之「緩徵」問題,依據兵役法第35條規定,其具備緩徵條件者,為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而現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對於役齡男子「在學緩徵」之相關作業規定,亦僅限於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對於出境國外或至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依法並不適用在學緩徵規定。
五、關於役男出境就學問題,涉及政府政策整體規劃;內政部基於兵源管理機關,對於役男出境管理,須依國家政策及法令規章,配合辦理。我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出境就學,事涉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修法、兵源控管及兵役公平等問題,業於民國103年8月已大幅修正放寬。未來,若政府政策開放或放寬役男出境國外就學,本部與國防部將協商修正相關兵役法令,以為調整因應。
六、役男出境至國外就學Q&A:
Q1.什麼年齡叫做「役齡男子(役男)」?19歲徵兵及齡如何計算?「兵役年齡(役齡)」又如何計算呢?
A1.(1)凡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2)徵兵及齡男子,為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曾設有戶籍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以現為民國幾年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19以後,即徵兵及齡(例:民國103年-84年次=19歲)。(3)承上例,84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兵役年齡」一整年時間皆為19歲,以此類推。
Q2.我國男子出境至國外就學,有沒有年齡之限制?一定是要一出國就讀大學嗎?
A2.依現行法令規定,我國男子欲出國留學,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之男子出境不受管制,不需申請核准即可出國就讀;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役男,符合國外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 (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學歷(含語言學校)24歲前、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者,得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核准出境就學。
Q3.出境就學役男返臺探親或渡假後,如何申辦「再出境」?要檢附哪些證件?返臺期間可以停留多久?
 A3.(1)出境國外就學役男,19歲以後返臺探親或渡假,入境後即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2)須檢附之證明文件,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修讀國外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課程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3)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又於返國停留期限屆滿,必須延期出境者,如符合規定(重病、意外災難、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國外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國內就醫醫院診斷書、相關證明,或經驗證之國外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直接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辦理,獲准期間最長不得再逾3個月。(註:若國外學校假期超過3個月,於返臺後向移民署申請再出境時,得一併申請延期出境;申請延期出境經核准者,在臺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
Q4.役齡前出境已經在國外就學之役男,其在國外繼續就學有無年齡上之限制?
 A4. 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返國探親或休假,仍須符合24歲前就讀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學歷學校(含語言學校),27歲前就讀碩士班,30歲前就讀博士班之條件,並持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才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出國繼續就學。國外就學期間,符合上述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者,始得在國外換發3年效期護照。出境國外就學役男,於學校畢業或未在學時,返臺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Q5.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男生想要出國留學,可否於未服役前到國外學校就讀研究所碩士班或博士班?
 A5.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男生雖未服役,倘若符合國外「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修讀研究所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其取得國外研究所碩士班或博士班入學許可者,仍得申請核准出境就學。
 Q6.役男申請出境就學因未諳法令規定,未備妥入學許可無法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或原於國外在學者,返國後未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致無法向移民署辦理再出境者,如何處理?
 A6.(1)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因不熟悉法令規定,未備妥入學許可;或原於國外在學者,返國後未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無法依規定向移民署辦理出國核准手續者,得先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4個月之短期出境,獲准後持憑加蓋出國核准章之護照出境。(2)出境後,待國外就讀學校新學期註冊就學,取得已在國外學校就讀且現仍修習具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課程「在學證明」,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寄回臺灣,繕寫「申請書」(可由在臺之成年親屬代理申請)並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含中文翻譯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公所受理後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並轉陳內政部役政署辦理。(3)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同意後,始得回復出境就學身分,繼續就讀並完成學業;若經申請後無獲同意變更,則須依規定於催告6個月期限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Q7.國內學校在學役男,可否出國修讀「雙聯學制」或出國研究、訪問、實習‧‧‧呢?出國時間可以多長?如何申請出境?出境後逾期返國,會不會遭受處罰?
A7.(1)國內學校在學役男,因「雙聯學制」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2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2)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1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3)申請出境者,由國內就讀學校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影本等資料並造冊,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國。(4)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其(入境之)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Q8.役齡前出境或19歲以後核准出境國外就學之未服役役男,出國讀書未返國時,役政單位如何處理?役齡男子申請觀光名義短期4個月出境後,逾期未歸者,役政單位如何處理?
 A8.(1)出境國外就學之未服役役男,尚未返國時,合於出境國外就學規定者,於19歲徵兵及齡,進行兵籍調查時(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俟學校畢業或未在學時,依法補行徵集或補行徵兵處理,履行兵役義務;至於役男出境至國外就學不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規定者,移民署不予受理(再)出境之申請,並由戶籍地役政單位確認身分後,按國內一般役男規定,依法辦理徵兵處理。(2)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其(入境之)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役齡男子以觀光名義4個月內短期出境或以其他名義、事由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催告6個月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最重刑罰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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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2-07-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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