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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及所屬機關行動電話通話費報支規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及所屬機關行動電話通話費報支規定
100年1月25日中市民會字第1000001959號函訂定
100年3月21日中市民會字第1000008671號函修訂
101年7月 5日中市民會字第1010021617號函修訂
104年1月 19日中市民會字第1040001682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有所依循,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得申請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對象,以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科(室)主管、議會聯絡人員及所屬機關之機關首長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申請者,在本局應由局長從嚴核定,所屬機關應報請本局從嚴核定。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說明如下:
(一)民政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不設上限,科(室)主管、議會聯絡人員及因業務需要經簽奉局長核定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
(二)民政局所屬機關:機關首長及因業務需要報請本局核定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人員行動電話通話費均應檢據覈實報支,並於各機關原預算額度內辦理。
本局及所屬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專案報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者,不受前項上限之限制。
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視業務需要,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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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3-03-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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