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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作業規定

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8日台內役字第1010830980號函修正
壹、總則
一、替代役備役役男之管理,依本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依其戶籍地行之。
三、替代役備役役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備役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依法轉役。
(六)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七)死亡。
四、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轄區內管理之行政事務處理及監督機關。
(三)鄉(鎮、市、區)公所為轄區內管理之行政事務執行機關。
五、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退(停)役備役列管作業。
(二)異動管理,其內容如下:
1.戶籍遷徙。
2.入出境登記。
3.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
4.身家狀況變更。
5.失蹤人口登記。
6.其他異動事項。
(三) 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四) 其他備役管理事項。
貳、退停役備役列管作業
六、替代役(備役)役男退(停)役時,由主管機關發給退(停)役證明,並由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收繳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替代役徽章 及名條,實施退(停)役離役教育。 前項離役教育,應包括接受勤務編組及召集服勤等事項,並告知 免辦理歸鄉報到。 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將退(停)役名冊,及役籍資料移送戶 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七、有關機關於接獲退(停)役替代役役男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公所應辦事項如下:
1.應核對戶役政資訊系統替代役備役通報資料正確性,並 主動更正錯漏;停役替代役役男則按核定函辦理備役役 男登錄列管作業及事故註記,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更新戶 政事務所戶籍資料之役別欄,並製作當月份退役狀況分 析統計表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2.在其他鄉(鎮、市、區)公所徵集服役者,應於接獲通 報三日內通知其原徵集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備 查及移轉役籍資料。
(二)戶政事務所應每日列印鄉(鎮、市、區)公所對戶政事務所 通報清單。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對替代役備役 列管資料通報異常者,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追蹤 處理。
叁、異動管理
八、替代役備役役男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
九、有關機關受理替代役備役役男遷徙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入地,其應辦事項如下:
1.戶政事務所受理替代役備役役男遷入登記後應於二日內 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 公所。
2.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直接線 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逾十五日未接獲遷 出地鄉(鎮、市、區)公所移轉之役籍資料,即以索資 單催索移資,以免發生脫管、漏管。並於接收役籍資料 後,對有疏誤之資料,查核更正傳輸。
(二)遷出地,其應辦事項如下:
1.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資料移轉作業 後,於三日內線傳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2.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應 於三日內列印移資單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併同役籍資 料函送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完成遷出除管作業並線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
十、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替代役備役役男,出境滿二年未(再)入 境時,有關機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戶政司: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資訊系統,取得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再)入境人口通報, 並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二)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接獲未入境通報者,應於七 日內實施訪查,如發現當事人未出境或於通報前已入境者, 應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遷出登記,並通報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更正入境資料或核對其是否持外國護照入境。
(三)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通報, 於戶役政資訊系統辦理除管作業,並將役籍資料抽出註記,專檔保管。
十一、戶籍經遷出國外之替代役備役役男,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許 可證再入境後,於三十天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 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原戶籍所在地或現住地戶 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將自存或向 原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索取之役籍資料,重新建檔恢 復列管。
十二、替代役備役役男離開戶籍所在地,未依規定辦理異動登記,致 去向不明,其親屬應向警察機關申報查詢,警察機關應依失蹤 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尋,並通報戶政事務所註 記。 前項替代役備役役男失蹤人口經查獲並撤銷查尋後,警察局 (分局)應於規定期限內,將撤銷資料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 事務所撤銷註記,並由該戶政事務所於二日內通知鄉(鎮、市、 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其登記。
十三、替代役備役役男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死亡 (死亡宣告)登記後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註銷替代役備役役男身分之除管作 業,並在役籍資料註明通報日期及文號,加蓋死亡註銷章戳, 專檔保管,其保管及焚毀期限,準用兵籍規則規定辦理。
十四、替代役備役役男身家狀況(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等)申請變更,更正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於二日內以 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變更更正通報作業及役籍資料之各項資料註記。
十五、替代役備役役男經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者,有關機關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應辦理註銷戶籍登記,並以戶役政資訊系統 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前款註銷戶籍通報,即辦理 除管作業,異動資料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前項人員經內政部核准回復國籍者,比照前項規定程序辦理,應予恢復替代役備役役男納管。其保管及焚毀期限,準用兵籍 規則規定辦理。
十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按下列規定,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列管人數分析統計表通報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三日前將上個月列管人 數分析統計報表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二)鄉(鎮、市、區)公所: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準,製作列 管人數分析統計月報表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直轄 市、縣(市)政。
十七、有關機關受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初次申請出境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內政部役政署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各地辦事 處人員,經審查備役役男國民身分證、退役(備役免予 回役)證明書、已訓證明書或因病停役證明等相關文件 確定後,應於護照加蓋「兵役管制註銷」章戳。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到前項已加蓋「兵役管制註銷」 章戳之案件,應輸入電腦建檔,以利備役役男出境時審 查,並於備役役男出入境後經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 業傳輸,以備查詢。
肆、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十八、替代役備役役男轉服現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替代役備役役男接受基礎訓練(教育)期滿合格, 轉 服志願役者,其服役部隊(機關、學校)通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轉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轉服現役軍 人作業。
(二)完成警察養成教育人員補服一般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 核定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轉服現役作業。
十九、替代役備役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判定為免役體位者,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免役,並填發免役證明書交所轄 鄉(鎮、市、區)公所轉發申請人。
二十、替代役役男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 管理如下:
(一)因病停役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機關,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停役登記。
(二)因案停役者,訓練或服勤單位於接獲停役通知時,應將 役籍資料函請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專檔保管, 實施備役管理。
(三)因案、因病停役人員其備役身分列管作業,由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其停役原因消滅時,由鄉(鎮、 市、區)公所依相關法規層報權責機關辦理回役、免予 回役、免役、禁役作業。
二十一、替代役備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回役:
(一)未服滿規定役期因案停役,於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 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判決而撤銷羈押; 或受刑事、保安或感訓處分經執行完畢或經赦免、假 釋減刑而釋放者。
(二)替代役役男受刑事判刑或羈押而停役,停役期間未逾 三年,由司法機關假釋、減刑或赦免者,經司法機關 通知或本人申請時。
(三)失蹤停役歸來合於回役者。 前項各款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報主管機關送請 有關需用機關指定回役服勤單位。
二十二、 替代役備役役男除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由主管機關函頒除役作業說明轉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鎮、市、區)公所及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除役作業。
(二)失蹤停役屆滿三年未歸經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停役有案者,於停役屆滿三年,造具除役名冊報主管 機關核定後,辦理除役登記,及加蓋註銷章戳,專案永久保管,除役人員經尋獲並辦妥戶籍登記時,其年 齡未達除役限齡者,得依回役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替代役備役役男有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應予 禁役。
二十四、替代役備役役男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或禁役,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核定文件通知鄉(鎮、市、區) 公所。鄉(鎮、市、區)公所接到前項通知應於戶役政資訊 系統完成相關作業,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 通報戶政事務所。
伍、附則
二十五、為使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確實,避免脫管、漏管、重複、 錯誤、資料不全、久懸未結等狀況,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督導鄉(鎮、市、區)公所每年辦理一次清查核對。
二十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管 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各機關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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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1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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