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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

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36765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21556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府授法規字第104002751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府授法規字第108006243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府授法規字第109026541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1100306941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民間人力,協助警察維護治安,發揮守望相助
     精神,防護居民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本府各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守望相助隊成立資料審核及核准成立、核定巡邏時段及解散、崗亭
       或隊部處所及巡邏路線異動之備查、停止及恢復執行勤務之核定、不定期
       員督導及慰問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崗亭會勘、成立守望相助規劃輔導會
       報、隊員素行查核、訓練、講習及觀摩、督導協勤情形及其他應配合事項。
     三、臺中市各區公所:守望相助隊成立資料初審及會勘、崗亭或隊部處所及巡邏
       路線異動核定、停止及恢復執行勤務初審、隊員停止職務及解除資格、成立
       守望相助隊
執行會報、編列相關經費及核銷、辦理表揚事宜、定期派員督導
       、辦理慰問及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第三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里人口數達四千人以上或里面積達三點五平方公里以上者,
     得成立里守望相助隊。每一里以一隊為限。
     里人口數或面積未達前項標準者,得與毗鄰之里合組聯防守望相助隊。但同轄區
     毗鄰之里均已分別成立里守望相助隊或春安守望相助隊者,由區公所邀集相關單
     位會勘並召開協調會議後,仍無法合組聯防守望相助隊者,得報請民政局核准單
     獨成立里守望相助隊。
     原已成立里守望相助隊,因故解散需重新成立,經民政局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
               里人口數及面積之限制。

第四條  里守望相助隊任務如下:
     一、執行夜間巡邏任務事項。
     二、注意可疑人、事物,預防犯罪事項。
     三、提供犯罪情資,協助警察維護治安,建立社區安全體系事項。
     四、協助災害之搶救、預防並減低傷害之發生事項。
     五、其他守望相助事項。
     前項第一款執行夜間巡邏任務每日不得少於五小時,巡守時段由民政局另定之。
第五條  本市未滿七十歲,品德端正、素行良好、熱心公益、體格強健之成年市民,且無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里長遴用為里守望相
助隊隊員,並以擔任一里隊隊員為限:
     一、五年內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
                       銷者,不在此限。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三、身心障礙不克勝任守望相助巡邏工作。
     符合前項資格之下列人員得優先遴用為里守望相助隊隊員:
     一、曾任警察、消防工作。
     二、曾任義警、義消、義交、民防職務。
     三、退除役官兵。
     四、曾任公寓大廈或社區之管理巡邏工作。
第六條  里應設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負責有關守望相助工作之策
     劃、推行、輔導、聯繫、協調及宣導事項。
     推行委員會由里長擔任主任委員;里長有二人以上者,由里長互推一人為主任委
     員,並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委員六人至十四人,另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推行委員會事務,均由里長就地方熱心人士遴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
     主任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第七條  里守望相助隊每隊置隊員三十五人至九十人。但聯防守望相助隊最高以一百人為
     限。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至二人;下設若干小隊,小隊置小隊長一人,每
     一小隊置隊員四人至六人。
     前項隊長、副隊長、小隊長由隊員推選之,並經推行委員會通過。
第八條  里守望相助隊籌組完成後,里長應於十日內將隊員編組名冊、設置崗亭或隊部處
     所、推行委員會名冊、會議紀錄、勤務輪值表、巡邏路線圖、巡邏路線資料說明
     及其他設備清冊等送區公所初審。
     區公所應會同警察分局會勘合格後,報民政局、警察局書面審核通過,始由民政
     局核准成立。但人員有異動情形者,區公所應函報警察分局查核其素行。
     里守望相助隊應依民政局核准成立時之崗亭或隊部處所及巡邏路線執行任務,
     有異動情形者,應報區公所核定,並由區公所轉民政局備查。
     里守望相助隊經推行委員會決議連續停止執行勤務,應辦理程序如下:
     一、未達八日者,應報區公所備查。
     二、達八日以上者,應報區公所初審後,轉民政局核定。恢復執行勤務時,亦同。

第九條  警察局應成立守望相助規劃輔導會報,負責規劃、執行與督導守望相助業務;其
     組織由警察局另定之。
     各區公所應成立里守望相助執行會報,負責訂定執行計畫,管制執行進度及檢討
     執行成效;其組織由各區公所另定之。
第十條  里守望相助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停止其職務:
     一、不聽指揮,影響執行勤務。
     二、脅迫或侮辱他人言行。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達二次以上。
     四、假借職務名義,意圖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響聲譽,有具體事實。
     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有案。
     六、有酗酒、賭博、出入風化場所之行為。
     七、其他有損守望相助隊形象之行為。
     前項停止職務期間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 里守望相助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解除隊員資格:
     一、有第五條第一項之情事。
     二、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
     三、行為粗暴而導致不良事件發生,影響本府或里守望相助隊名譽。
     四、誹謗主任委員或隊長影響里守望相助隊形象或運作,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五、因重大傷病不堪勝任守望相助巡邏工作。
     六、停止職務經復職後六個月內仍有停止職務情形。
     七、其他不適任守望相助工作,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第十二條 里守望相助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區公所提報民政局予以解散:
     一、自願解散:經推行委員會決議解散並報區公所轉民政局核准。
     二、命令解散:
       (一)從事非法行為經檢調機關查證屬實。
       (二)執行績效不佳或隊員行為不檢,經區公所提報民政局糾正三次仍未改善
       (三)停止執行勤務達一年以上,且未向區公所提報恢復執行勤務。
第十三條 警察局應統一規劃,定期對里守望相助隊員實施訓練及講習;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警察分局辦理里守望相助隊隊員之訓練,受訓期滿發給結業證書。
     二、警察局及分局每年應會同區公所舉辦守望相助工作講習及觀摩會。
第十四條 里守望相助隊之督導及慰問分工如下:
     一、各區公所應組成督導小組,按責任分區定期派員督導。
     二、警察局及各分局應每月派員督導所屬運用民力協勤情形,並得適時派員至里
       守望相助隊督導。
     三、民政局得不定期派員督導里守望相助隊。
     四、民政局及各區公所每年得辦理里守望相助隊慰問。
第十五條 里守望相助隊隊員之保險費、裝備費、巡邏工作費等相關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
     預算支應。
第十六條 里守望相助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當月巡邏工作費:
     一、經管轄警察單位會哨,累計達三次以上未依規定時間執行巡邏。
     二、經民政局、警察局或區公所派員查獲,未依規定時間執行巡邏任務累計達三
       次以上。
     前項經停止發給巡邏工作費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里守望相助隊,停發各項經費。
第十七條 區公所每年應辦理績優里守望相助隊及隊員表揚,其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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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8
  • 發布日期: 2015-0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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