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宗教團體法尚未立法,對寺廟或神壇違法情事,目前本府民政局依神壇違規行為適用法規及處理措施〈內政部93年6月3日台內民字第0930066908號函〉;由本府民政局將違法事項轉各有關單位本權責取締。
各有關單位權責如下:
一、假託神意詐財、騙色,涉嫌犯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二、使用擴音設施造成噪音者,請環保機關依法處理。
三、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供給藥物,執行醫療行為或觸犯醫師法者,請衛生機關依法處理。
四、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礙交通者,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五、建築違規使用者,請建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