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山坡地範圍十公頃以下者程序如下:
(一)宗教團體應檢齊表件至區公所初審;
(二)由市政府辦理審查會勘;
(三)市政府准予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
(四)市政府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五)由市政府公告開發許可;
(六)申請及核發雜項執照、核發雜項使用執照;
(七)市政府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
(八)申請人向市政府申請建造執照並發給建造執照;
(九)申請人向市政府申請使用執照並發給使用執照;
(十)申請人辦理寺廟登記。
二、 山坡地範圍十公頃以上者程序如下:
(一)宗教團體應檢齊表件至區公所初審後
(二)由市政府辦理審查會勘;
(三)並將申請案水土保持規劃書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
(四)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環保局審核;
(五)俟審查後再報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六)並由市政府公告開發許可;
(七)申請及核發雜項執照;
(八)核發雜項使用執照;
(九)市政府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人向市政府申請建造執照並發給建造執照;
(十)申請人向市政府申請使用執照並發給使用執照;
(十一)申請人辦理寺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