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應檢齊表件至區公所初審;
一、市政府辦理審查符合規定後;
二、送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三、市政府公告開發許可;
四、申請及核發雜項執照;
五、核發雜項使用執照;
六、市政府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
七、申請人向市政府申請建造執照並發給建造執照;
八、申請人向市政府申請使用執照並發給使用執照;
九、申請人辦理寺廟登記。
(一)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擬作為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於本市非都市土地(非山坡地範圍)作宗教設施使用,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政局核准,再依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