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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已違規使用之宗教建築物,如何申請土地使用合法化?

依本府109年7月15日府授民宗字第1090168669號函所修訂之「臺中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辦理, 應備表件如下:
(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私建寺廟土地所有權人切結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身分證影本)、土地買賣契約書、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及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寺廟,免檢附)。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6
  • 發布日期: 2021-07-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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