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4點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符合前開要件者,應由寺廟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1.登記申請書。
2.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3.寺廟登記概況表三份。
4.法物清冊四份。
5.符合第十二點第二項認定原則之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各四份。
6.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四份。
7.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四份。
8.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9.土地登記(簿)謄本。
10.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1)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單位)出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2)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附註○○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3)土地屬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4)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11.建築物使用執照。
12.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
13.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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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寺廟登記,取得合法地位?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6
- 發布日期: 2021-07-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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