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之祭祀公業多年代久遠、組織鬆散、運作困難,清理後登記成立祭祀公業法人,仍由其派下員,選任管理人以執行其業務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使其慎終追遠、祭祀祖先照顧族親之優良傳統得以延續。同時成立法人後祭祀公業之財產登記為法人所有,派下員不再為祭祀公業土地權利而有爭執,減少祭祀公業爭訟或運作停滯之困境,亦可使祭祀公業得以在符合現今社會法制之環境中永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