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本市設立財團法人宗教基金會,其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為現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為現金新臺幣三仟萬元以上者,其申請設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三、法人僅得動支捐助財產孳息,不得動支本金。 四、相關申請文件請依臺中市政府審查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