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第53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公告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祭祀公業土地之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俾使祭祀公業得申請暫緩代為標售以提出申報,利害關係人具有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決標後10日內決定是否行使其優先購買權。祭祀公業土地代為標售後,祭祀公業例第54條第3項亦明定祭祀公業得於土地標售價金專戶存儲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存儲之實收利息。故祭祀公業之土地代為標售前後,對於當事人之權益均有明確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