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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信徒已死亡過半,現存之信徒所召開之信徒大會,是否有效 ?

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信徒死亡者,業已無法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會議出席人數自以現存信徒人數計算之,依上開規定,寺廟信徒已死亡過半,現存之信徒所召開之信徒大會,如出席會議人數已逾半數,且經出席人數逾半數決議,則其會議紀錄應屬有效。〈內政部96年12月7日台內民字第0960191554號函釋〉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6
  • 發布日期: 2021-07-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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