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信徒死亡者,業已無法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會議出席人數自以現存信徒人數計算之,依上開規定,寺廟信徒已死亡過半,現存之信徒所召開之信徒大會,如出席會議人數已逾半數,且經出席人數逾半數決議,則其會議紀錄應屬有效。〈內政部96年12月7日台內民字第0960191554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