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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

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5 日臺中市政府
府授建秘字第1040217570 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編列與支用,以提昇工程品質及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各項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編列與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係指機關辦理工程及用地取得作業所需之各項費用,其費用由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時,在工程費及用地取得費預算項下以一定之比例,按實支數提列。
四、機關應就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按工程項目別及科目別綜計提列數,並依用途項目別及科目別編製支用預算表。
五、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出項目,應按下列規定核實列支:
(一)工作人員差旅費,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片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因土地取得或地上物拆遷補償之需要,聘請臨時專業顧問或專門技術人員,僱用臨時測工、技工及工友之薪資及相關費用支出。
(十三)其他工程管理或用地取得作業所必需之費用。
六、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用,應受該工程已編列法定預算工程費、用地取得費實際結算數之限制。
前項工程費、用地取得費,於附屬單位預算機關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核准先行辦理者,亦適用之。
七、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
前項所稱結算總價不包括用地取得費、水電外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酬金等。
八、工程管理費提列規定如下:
(一)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如附表。
(二)自辦規劃、設計、監造,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
1.建築物工程:
依前款表列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建築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定費率之百分之四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2.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
依前款表列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定費率之百分之三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三)工程預算之其他項目費用,不得移作工程管理費使用。
(四)工程涵蓋不同專業領域需要委託其他機關代辦者,如交通號誌、標線、路燈及植栽等,其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以依該代辦工程費計算。
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時,其工程管理費應依第八點所定工程管理費 之百分之七十提列。
十、工程內列有用地取得費者(含土地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購地費、遷移費及救濟金等),應按用地取得費百分之零點五提列工作費,但不得計列工程管理費。
十一、機關之工程,委請其他機關辦理者,應報臺中市政府審核。其工程管理費之支用,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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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26
  • 發布日期: 2015-0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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