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民政業務 > 戶政資訊 > 戶籍登記 > 身分登記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同性之結婚登記

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申請人
    一、結婚當事人雙方
    二、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結婚書約(須有18歲以上證明人二人簽名或蓋章)。
    二、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戶口名簿每本30元、國民身分證每張50元),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三、結婚當事人雙方在國內無戶籍者,應附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之單身證明文件並翻譯為中文。(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外交部覆驗)
    四、在國外結婚者,在國外辦妥結婚登記,其結婚證明文件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並翻譯為中文,該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之,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五、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二、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同性結婚,因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5
  • 發布日期: 2020-07-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86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