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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一定金額(行政院、監察院公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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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29
  • 發布日期: 2020-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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