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相關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平時不受理申請,俟動員及臨時召集時機申辦。)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1、受理單位:服務機關人事單位。2、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1、受理單位:服務學校人事單位。2、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1、受理單位: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2、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1、受理單位: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2、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平時不受理申請,俟動員及臨時召集時機申辦。)
上述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