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府授民行字第111000189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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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里鄰長文康活動順利執行,俾利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辦理活動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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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里鄰長文康活動經費之編列,應考量財政狀況及撙節支出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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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里鄰長文康活動辦理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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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所舉辦里鄰長文康活動前,應將注意事項及付費方式列於實施計畫中,並以書面文件確實轉知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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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里鄰長文康活動,參加對象為里、鄰長。鄰長不克參加者,得由下列人員一人代理參加:
(1)鄰長之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代理參加者須成年)。
(2)與鄰長同一戶籍或同一門牌分戶籍之親屬。
(3)雖非親屬,而與鄰長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