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分析
鄉長僱用「子女」擔任工友案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09/11/03
某鄉鄉長A於其任內僱用其「女兒」B擔任該鄉鄉立托兒所之工友乙職,因B與A有一親等血親關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監察院乃依法處以100萬元罰鍰。 解析: 蓋B屬於本法第3條第2款之關係人;僱用鄉立托兒所之工友,屬於鄉長之職權;且僱用之結果將使關係人得到相類於任用之非財產上利益。此一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圖其關係人利益之行為,顯然已違反本法規定,A鄉長實應及時迴避,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或是選擇不雇用其女B,以免陷己於瓜田李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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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例分析-鄉長僱用「子女」擔任工友案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03
- 發布日期: 2013-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