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常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認定標準;應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十五條規定。
申請提前退伍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 由常備兵家屬填具申請書及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各二份,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如有兄弟二人以上在營服義務役時,以較接近退伍日期者申請為準。
(二)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其家庭狀況相關資料,並造具常備兵提前退伍處理名冊四份,並檢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規定複查,並得會同縣市後備司令部實施實地訪查後,應將處理名冊連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影印,函送該常備兵所隸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
(四) 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之申請提前退伍完整資料,應儘速審核後,將處理名冊一份發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送鄉(鎮、市、區)公所,另一份送常備兵所隸縣市後備司令部,一份自存,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副知相關單位。
前項第四款符合規定者,應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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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提前退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5-03-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