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替代役之申請
(一)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全數轉服替代役,另役男得依內政部公告辦理指定役別甄選。
(二)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者,於徵集入營前隨時逕向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辦理。
(三)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資料,於徵集入營前隨時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二、研發替代役之申請:82年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具國內外碩士以上學歷,每年開放申請期間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研發替代役申請作業系統」登錄,役期3年,83至93年次出生之役男服役時間為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