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
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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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年滿18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23
- 發布日期: 2016-12-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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