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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處理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處理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4 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主一字第1000012263 號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為處理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以利業務推動、增進府會關係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決議:市議會審議預算案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就歲入、歲出項目之金額,為增、刪之審議意見。
(二)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市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就預算之動支附以須一定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始得執行者。
(三)附帶決議:前二款情形外,市議會對於特定市政業務之執行,提出要求或建議者。審議意見指明為綜合決議、附帶意見或附帶建議等名稱,其性質與附帶決議相似者,視為附帶決議。
三、 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於接獲市議會議決之預算案審議意見書後,應即轉發各機關區分類型,並將審議意見彙整提報市政會議,予以列管,但附帶決議部分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列管。對區分類型有疑義者,各機關應於收文後七日內簽報市長核定。
四、 審議意見為主決議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無牴觸時,應即遵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機關應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簽報 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牴觸時,各機關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與法規牴觸部份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五、 審議意見為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無牴觸時,應即遵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機關應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函文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牴觸時,各機關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就牴觸部分附具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函復市議會。
六、 審議意見為附帶決議者,其預算之動支不受限制,但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認執行無困難時,應參照法令辦理。
(二)認為執行有困難或不符合本府政策目的時,各機關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七、 各機關對於主決議或附加於預算之條件或期限,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就有無違背法律、自治法規部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解釋;就有無違背憲法部分,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並副知市議會。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司法院作成解釋之前,本府得暫不執行有牴觸疑義部分。
八、 各機關對於審議意見之辦理情形,應依規定填報,並督促所屬確實辦理。
九、 研考會應於市議會開議前,將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彙整函送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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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03-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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