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及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14年9月23日公所民字第114003944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間自本(114)年10月8日起至本年11月7日止,張貼於臺中市政府公告欄、本局及本市北屯區公所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僅得針對本次變動部分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局發給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依管轄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