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9條規定及本市東勢區公所114年8月29日東勢區民字第114001661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限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4年10月10日止,張貼於本府公告欄刊登、本局網站及本市東勢區公所網站及公告欄,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僅得針對本次變動部分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局發給不動產清冊。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爭議,請循司法程序解決,並依管轄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