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第36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 條、第11條、第33條。
二、振興路福德祠114年7月16日申報書。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報人之申請,以公告方式徵求異議,內容如有 不實情事,概由申報人負責,申報人資料如下:
(一)申報寺廟名稱:振興路福德祠(登記證字號:112年7月25日中市寺登字第0035號)
(二)寺廟所在地:臺中市大雅區橫山里振興路188之1號
(三)代表人姓名:吳三奇
(四)代表人住所:臺中市大雅區永和路六甲巷11之19號
二、公告項目:
(一)土地標示:大雅區自立段2148、2148-2、2148-4地號,面積分別為:32平方公尺、2平方公尺、141平方公尺,登記名義人:福德爺,權利種類:所有權,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二)振興路福德祠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
(三)申報土地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現為寺廟使用證明。
三、公告地點:上列文件分別公告於臺中市政府、臺中市大雅區 公所、橫山里辦公處、雅潭地政事務所、振興路福德祠。
四、公告期間:自114年7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三個 月。
五、異議期限:自114年7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三個月。
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認為有錯誤、虛偽不實或有其 他充足理由,應在異議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府提出,並副知申報人(振興路福德祠)及雅潭地政事務所。
七、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發給證 明書,並通知雅潭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