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49條規定、內政部100年5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2140號函及本市潭子區公所114年6月24日潭區民字第114001207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限自114年7月4日起至114年8月3日止,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局及本市潭子區公所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限自114年7月4日起至114年8月3日止,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局及本市潭子區公所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有異議,請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後續本局再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