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及潭子區公所114年6月3日潭區民字第114001041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限自114年6月13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局及本市潭子 區公所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 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提出 異議(僅得針對本次變動部分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 議,則由本局發給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 統表。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依管轄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