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2年9月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第69點,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三)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
(四)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亦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五)文書放置時,應置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窺視。
(六)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七)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