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部門,如未對利益衝突有所規範,可能導致私相授受、圖利關係人等弊端,因此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訂定 。
本法經修正後,有條件地放寬了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機關團體進行交易行為或接受補助,但仍須踐行「事前⾝分關係揭露」 及「事後主動公開」等義務。
在政府部門,如未對利益衝突有所規範,可能導致私相授受、圖利關係人等弊端,因此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訂定 。
本法經修正後,有條件地放寬了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機關團體進行交易行為或接受補助,但仍須踐行「事前⾝分關係揭露」 及「事後主動公開」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