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超過14小時 或 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