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本轄居民林○○之非婚生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前,生母死亡,經生父認領,生父辦理其出生登記申請從父姓1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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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1. 本轄居民黎○○與林○○同居,於本(101)年4月4日產下一女後,黎○○當日因出血休克死亡。 2. 4月27日林○○先生持出生證明書及親子鑑定結果至本所辦理非婚生子女之出生及認領登記,因生母已死亡,無法約定子女從姓,依民法規定應從母姓。如欲變更從父姓,須向法院申請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 |
問題分析 |
1. 按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同法第1065條規定略以:「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2. 依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規定略以:「...有關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無法約定子女姓氏者,民法第1089條規定,應由生存之父或母決定其姓氏。....」。 3. 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略以:「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故本案似可比照民法第1089條規定,應由生存之父或母決定其姓氏。 |
處理情形 |
1.為體恤民情,本所協助林先生書寫申情書並函報請示,經內政部101年5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188563號函示,因生母已死亡,無法約定子女從姓,得比照法務部前揭函釋意旨辦理,以維護該名子女之權益。
2.本所接到內政部函後馬上通知林先生於5月17日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圓滿解決本件出生子女從姓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