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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相關法規

名  稱 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協力組織,指本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

 第3 條

為整合緊急災害救援資源,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協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提供災害防救方針、政策、整備、應變等相關資料與重要災害防救對策及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並於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計畫中明列之。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實施災害防救會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三會報)聯合運作,協調辦理會議召開、計畫擬定、聯合演練、資源使用、災害整備、緊急應變及其他相關事項。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配合直轄市、縣(市)前項三會報聯合運作指導,辦理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宜。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三會報應派員進駐,協助辦理重要災害整備措施、對策與災害緊急應變及其他相關事宜。

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依直轄市、市政府規定辦理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宜或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得參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前四項規定事項應於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中明列之。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除協助辦理申請國軍支援災害防救外,於災害防救相關機關辦理本法所定車輛、機具、船舶或航空器徵用(購)事宜時,並得予以協助。

第 6 條

戰時救災由地區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統籌調度。

第 7 條

各級政府結合民防體系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準用民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各級政府應協調整合相關協力組織之災害防救量能,納入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並於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全民防衛動員準備計畫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中明列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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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4
  • 發布日期: 2013-1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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