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祀公業條例第5條、第37條規定及內政部96年8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869號函、103年8月26日台內民字第1030600581號函、103年9月25日台內民字第10303066541號函及本局114年4月28日中市民宗字第1400103571號函、114年6月4日中市民宗字第1140014030號函、114年8月18日中市民宗字第1140021794號、賴雅玲114年12月16日電子郵件陳情信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間自115年2月9日起至115年3月11日止,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局及本市北屯區公所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 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提出 異議(僅得針對本次變動部分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 議,則由本局發給祭祀公業法人變動部分派下現員名冊及變動部分系統表並由該法人納入派下現員名冊及全員系統表。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依管轄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