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賴雅玲114年12月15日電子郵件陳情信函、內政部 96年8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 0960034869 號函、103年9月25日台內民 字 第10303066541 號 函 及 103 年 8 月 26 日 台 內 民 字 第103060058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間自115年1月20日起至115年2月19日止,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局及本市北區區公所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本公告可提出異議之範圍限本次派下員變動部分,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局發給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變動部分名冊及變動部分系統表。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依管轄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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