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指符合下列要件之財團法人:(一) 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佈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二) 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佈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三) 依民法及相關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規定,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經法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