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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作為宗教使用應具備何種表件?

擬於非都市土地作宗教設施使用,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應具備之表件:

一、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並應著色標明申請使用範圍)。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以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及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寺廟免檢附〉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6
  • 發布日期: 2021-07-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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