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於非都市土地作宗教設施使用,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應具備之表件:
一、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並應著色標明申請使用範圍)。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以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及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寺廟免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