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
一、依據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及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二、施行日數: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每次1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3-5日,每年並以1次為限。
三、召集對象:退役後8年內之替代役備役役男。
- 申請免除當次召集條件及程序為何?
一、法規依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0條。
二、得申請免除當次演訓召集條件:
(一) 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召。
(二) 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之處置致不能應召。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
(四)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
(五) 現任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
(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正值受課期間。
(七)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召。
三、申請程序:
(一) 具有上述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免除當次召集,受理公所依規定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臺中市政府備查。
(二) 合於得免除本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