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公告訊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暫行條例申請文件採認原則放寬了! 請符合之宗教團體儘速於113年6月11日前提出「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申請。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11年6月8日公布施行。符合要件的宗教團體在本條例施行前有購買或受贈,並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得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向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申請(最後收件日是113年6月11日)。
二、為掃除宗教團體申請時面臨的障礙,內政部已放寬相關文件的採認原則,簡述如下(詳情可參閱附件):
(一)「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不限於直接證據,間接佐證文件也能採認,包括:
1.宗教團體當年開會決議購買(或受贈)不動產的會議紀錄。
2.不動產由宗教團體所出資購買的佐證文件或資料。例如:
(1)宗教團體支付價金之匯款收據。
(2)宗教團體公帳存摺或帳簿有支付該價金之紀錄。
(3)宗教團體逐期支付貸款之佐證資料等。
3.宗教團體與登記名義人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的佐證文件或資料。例如:本條例施行前所製作,記載有不動產借某人名義登記的交接清冊、會議手冊、宗教團體刊物等。
4.宗教團體持續行使所有權並負擔義務之佐證資料。例如:
(1)每年繳納地價稅、房屋稅的繳款單據或宗教團體公帳存摺(或帳簿)。
(2)多年來收取宗教不動產租金的公帳存摺(或帳簿)等文件或資料。
(二)若宗教團體均無法提出以上資料,倘主管機關在參酌相關資料後,擬肯認不動產的實質所有權屬於宗教團體,得請宗教團體「同時提出以下(1+2+3)3樣文件」,再依個案情形審認之:
1.相關人士切結書。
2.不動產自購買(或受贈後)為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收益之佐證資料。
3.召開相關會議,決議追認先前購買(或受贈)不動產之會議紀錄。
三、至於登記名義人已死亡,無法檢附繼承人同意書之情形,亦有放寬(詳附件)。
綜上提醒,宗教團體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的期限即將到來,逾期不再受理,敬請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務必在113年6月11日前送件申請,以免錯失良機。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5
  • 發布日期: 2024-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