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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偵辦涉嫌違規使用公務車暨相關油卡圖利案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第17屆主席邱○○、第18屆主席許○○等人涉嫌違規使用公務車暨相關油卡圖利案,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辦理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第17屆主席邱○○、第18屆主席許○○及組員周○○等3人涉嫌違規使用公務車暨相關油卡圖利案,認定上揭3人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圖利罪嫌而予移送,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將邱○○等3人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海端鄉代會自93年3月間購置1輛公務車專供鄉代會主席使用,並陸續向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制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車隊卡、灌桶卡;詎海端鄉代會第17屆主席邱○○等3人,明知關於鄉代會主席座車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需依行政院先後頒訂之事務管理規則、車輛管理手冊等規定,即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原則上均應以公務為限,且各種汽車使用均須填具行車紀錄,由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故茍非基於該鄉代會主席權責所為之事務,即不得使用該公務車,如係上開公務車以外之其他私車,亦不得使用前揭加油卡簽帳加油,否則即與海端鄉代會編列預算購置該車及支付汽油費用之會計目的有所違背;惟上揭3人,卻於保管、使用上述專供主席使用之公務車及加油卡時,分為下列犯行:
(一) 邱○○於擔任海端鄉代會主席期間,數度駕駛該輛專供主席使用之公務車載妻子前往池上鄉就診,或將該車交由妻子作為私人代步工具。
(二) 許○○於擔任海端鄉代會主席期間,數度將海端鄉代會專供主席座車使用之車隊卡、灌桶卡交由兄長簽帳,並將購得油料注入私車使用,或將專供主席使用之公務車交由家人作為購物、就醫之代步工具;許○○自己亦曾駕駛該公務車往返臺東、高雄從事私務,或將公務油卡簽帳消費油料注入自己所駕私車。
(三) 周○○於擔任海端鄉代會組員期間,利用暫時保管海端鄉代會灌桶卡時機,於94 年12 月間某日,持該油卡前往加油站簽帳消費,將油料注入私車供己私用。
本案邱○○等3 人身為海端鄉代會民代、職員,本應監督鄉政及各項預算之執行,卻為貪圖小利而將公務車輛及油料納為私用,藉此圖得自己或家人不法利益共計3 萬5364 元,案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予以偵結起訴,並審酌邱○○等3 人犯罪所圖得之不正利益均在5 萬元以下,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1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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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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