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
尼泊爾籍喇嘛依國籍法第3條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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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尼泊爾國籍喇嘛,應某寺廟邀請來臺傳教,合法居留滿5年以上,至本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當事人提憑新台幣501萬元整存款餘額證明書,作為其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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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 內政部發文市府略以:「按國籍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有關該要件之認定,自願歸化者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符合下列情形之ㄧ:(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2.本案喇嘛先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提憑新臺幣5,010,000元整之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為確認是否符合「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爰請轉知其補提該存款餘額證明之來源證明或實際工作收入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或薪資、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等),俾憑研處後續相關事宜。」。 |
處理情形 |
1. 本所轉知當事人補提該存款餘額證明之來源證明,喇嘛先生表示該筆存款確係由信徒供養,一筆匯入無誤。本所除請其補提存摺影本外,並請其另提聲明書(敘明傳教工作為無給職,所得為信徒供養)、寺廟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法人董事長出具擔保其臺生活保障無虞之擔保證明書作為佐證,再報市府轉呈內政部。 2.本案內政部核發該喇嘛先生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