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民政業務 > 服務項目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服役役男及其家屬權利與優待

 

役男及其家屬享有哪些優待優待     本人在役期間    
  1. 所領薪餉依法免除所得,婚姻予保障,參加考試如與國防軍事上無妨礙時給予公假,並得接受功勳表揚。
  2. 乘坐公營交通工具或進入歌劇院時,得減費優待。
    屬於家屬部分    
  1. 對作戰因公失蹤或被俘忠貞人員之家屬,得比照現役軍人家屬給予優待。
  2. 列級生活扶助家屬,享有健保費及醫療輔助。
    本人退伍(役)後    
  1. 受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時,學生與職工視為公假。
  2. 依法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同公假。
 

 

  役男家屬享有那些照顧或扶助    
  1. 列級役男家屬享有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之扶助。
  2. 列級役男之配偶生育可申請生育補助。
  3. 列級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死亡,可申請喪葬補助費。
  4. 列級役男家屬於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困難者得申請急難慰助金。
 

 

  不能維持生活之列級役男家屬其健保及醫療之補助為何    
  1. 健保費:核列甲級家屬由戶籍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主動列冊,給予健保費。
  2. 醫療費:核列甲、乙、丙級家屬應自付之醫療費,除全民健保不給付者外,憑醫院繳費收據,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助。
 

 

  服常備兵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    
    1.  
        1. 申請條件:
            1. 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1. 兄弟二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其身分不論為官、士或兵,已入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1. 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

        1. 申請程序:
            1. 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 當事人申請書。

                • 全戶戶籍謄本。

                • 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 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1. 由當事人向新訓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新訓中心審核後,依總(司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



        • 常備兵優先戶籍地分發



        • 常備兵調返戶籍地服役
            1. 申請條件:
                1. 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1. 兄弟二人 ( 含以上 ) 已同時在營,不論其身分為官、士或兵,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含)以上。

                1. 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一人申請為限)。

                1. 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

            1. 申請程序:
                1. 上列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 當事人申請書。

                    • 全戶戶籍謄本。

                    • 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 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1. 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申請,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層級總(司令)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惟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1. 第四款申請者,由總(司令)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



為使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間,「能就近照顧家庭」、「安定服役心理」、「增 加服務意願」,達到人性化管理之目的。依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準用現行常備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分發及調返戶籍地服役之規定(國防部 92.9.2睦瞻字第0920007217號令頒「國軍義務役官士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及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條件及程序」〉。

 

 

  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    
  1.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
  2. 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
  3.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以一人為限)
  4. 兄弟二人以上同時服常備兵役(含義務役官、士、兵)或替代役,皆未分 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役男一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後,呈報需用機關審查,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 地或附近地區分發;或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呈報需用機關審查,由該機關視服勤需要,逕依權責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以上因兄弟二人 以上同時服役原因申請者,各人之役期至少需尚餘六個月以上;若其中一人已在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勤),其他不得提申請--附近地區之標準係指戶籍地臨近 之縣《市》為界定) 以上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註: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二: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含社政機關之低收入戶及役政機關核列之甲、乙、丙級生活扶助戶,並以義務役官、士、兵身分為申請對象。

 

 

  學生應徵、召服常備兵或替代役應如何辦理保留學籍    

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生或考取尚未入學學生,應徵、召服役時,得憑徵(召)集令向學校申 請發給「保留學籍證明書」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收執,俾於退伍(役)、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時,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按時報到,如無故逾期一個月 者,視為自形放棄(註:依法規定申請復學或入學,雖由學校通知報到,惟避免作業疏忽,建議役男宜主動與學校連繫報到,俾資確保本項權利。);如原學校已不存在時,向承受學校或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學。

 

 

  職工應徵、召服常備兵或替代役應如何辦理保留底缺年資    

各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包括礦廠、公司、行號、)職工應徵、召服役,得憑徵(召)集令向 原服務單位申請發給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收執,俾於退伍(役)、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時,依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通知報到時間,按時報到,如無故逾期一個月者,視為自行放棄(註:依法規定申請復職,雖由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通知報到,惟避免作業疏忽,建議役男宜主動連繫原服務單位報到,俾資確保本項 權利。);如原服務單位已裁撤或合併者,得向其上級機關或同業公會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應徵服兵役役男於非役期屆滿退役(伍)之驗退或因病停役後,如何確保復職權利    
  1. 對於服役(勤)期間因不堪服現役致驗退或因病停役之留職停薪役男,自驗退日起 至確定其新體位是否需回役或免役之期間無法於短期間確定,為避免延宕時日滋生疑義,役男宜儘快向原服務學校、機關或事業機構申辦復職事宜,或上揭公務機關 知悉上情應即通知役男一個月內前往辦理復職手續;若爾後依規定需回役,則於應徵集時再依法辦理職工保留底缺年資,以資確保權益。
  2. 另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四○八四二號函,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日起支薪之規定,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替代役役男每月薪俸如何    
  1. 一般替代役役男:

          (1) 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六個月止,每月比照國軍二等兵薪給6,070元。

          (2) 自服役滿六個月之次月起屆滿十八個月止,每月比照國軍一等兵薪給6,630元。

          (3) 自服役滿十八個月之次月起,每月比照國軍上等兵薪給7,210元。

  1. 管理幹部每月則比照國軍下士薪給13,150(含薪俸8,505元、管理加給2,150元、專業加給2,495)

附註:國軍士官、兵如有調整,替代役薪俸亦比照調整之。

 

 

  替代役役男年終獎金如何發放    
  1. 替代役役男年終獎金係以薪給乘1.5個月,再乘以在役月數比例(十二分之幾)。
  2. 替代役役男退役時之年終獎金,比照國軍義務役退伍人員以隨退隨發方式辦理,其計算方式比照第一項。
 

 

  役男於服役期間因負傷或患病成殘,相關權益如何    
  1. 服役期間因傷病成殘時,應在退伍或離院前由國防部(或內政部)檢定殘等,在未處理以前切勿先行離院返家,以免權益受損。
  2. 因負傷或患病成殘,經國防部(或內政部)核定殘等,即依規定給予保險金、撫卹金及慰問金。
  3. 凡經核定殘等,原經列級扶助有案家屬,在傷殘軍人尚未就業前或就業後,仍不足維持生活者,於領卹期間繼續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生活扶助金者,在領卹期間若家境轉為不能維持生活時,得隨時依照規定申請扶助。
  4. 凡經鑑定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者,安置榮家就養。
 

 

  役男於服役期間死亡,遺族有那些權益    
  1. 服常備兵或替代役役男死亡時,撫卹金及保險金由國防部或內政部核發。
  2. 戰死、因公、因病、意外死亡時,其遺屬如原已列為扶助等級者,於給卹年限期間,一律按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受生活扶助金者,其家境轉為不能維持生活,在領卹期間得隨時依照規定申請扶助。
  3. 於領卹期間,遺屬列級領有生活扶助金者,得申請健保及醫療費補助。
 

 

  替代役役男如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1.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投保單位為內政部,保險費由內政部負擔,凡應徵服替代役役男應憑徵集令影本,於入營前向原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保轉出手續,轉出日期為入營日期,原健保卡(IC卡)不必繳回可繼續使用,並由內政部統一辦理轉入手續。
  2. 入營前未辦妥是項健保轉出手續者,請憑徵集令影本(向訓練、服勤單位索取)或連繫家屬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應徵(召)服兵役證明書辦理。
  3. 役男驗退、停役、提前退役及服役期滿退役者,由內政部統一辦理轉出手續,健保費內政部不再負擔,請役男憑下列證件,依適當身分向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加保(轉入)手續:
  • 役男於當月份入營,又於入營當月驗退者,請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由內政部役政司填寄役男戶籍地)於次月一日辦理。
  • 役男於當月份入營,次月份驗退者,請役男憑驗退證明單(成功嶺出具)辦理。
  • 役男停役及提前退役者,請役男憑停役、提前退役函(內政部出具)辦理
  • 服役期滿退役者請憑退役證明書影本辦理。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死亡或傷殘,其撫卹及保險措施為何    
  1. 替代役役男發生死亡時,核予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發生傷殘時依核定殘等核予年撫卹金。
  2. 替代役役男發生死亡或傷殘時,以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核予一般保險給付。
  3. 替代役役男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死亡或殘廢時,由保險公司依契約規定給付團體意外保險金。
 

 

  替代役役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及醫療費由誰負擔    
  1.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內政部負擔。
  2.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因傷病,於國軍醫院就醫時,掛號費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自行負擔(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由內政部負擔。
  3. 至其他非國軍醫院就醫時,前項醫療費用,應由役男自行負擔;另役男因公意外受 傷或非因公緊急傷病,附近無國軍醫療單位,且當時傷情嚴重,須緊急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其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由內政部給予全額補助(因公受 傷)或部分補助(非因公傷病百分之七十五),至傷情穩定轉送軍醫院繼續治療為止。
 

 

  替代役役男住宿國軍英雄館時,得否比照現役軍人收取住宿清潔費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以(九一)永愛字第九五○號函該社所屬各國軍英雄館,對持有替代役役男身分證之替代役役男,於住宿各地區國軍英雄館時,均比照現役軍人收取住宿清潔費。

 

 

  替代役役男於屆退前欲應徵工作或報考個項考試時,可申請何種證明文件    

為俾便替代役役男應徵工作或報考各項考試之用,得向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申請開具「預定退伍日期證明書」。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可否享有加分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

 

 

  凡經國家考試領有專門技術證照以專長資格申請徵服替代役者, 其服役年資得否認定為專門職業技師法規所需服務年資    

本(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內授役字第○九一○○八○六五二號函請銓敘部釋示,案經該部於同 年八月五日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五三四一七號函釋覆略以:有關替代役役男以專長條件申請徵服替代役,接受專業訓練後於服勤期間從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者, 其年資得否採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基本年資,應就上開人員退役證明書中之「服勤役別」欄及「服役專長」欄對照認定,如與其考試及格類科及 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並由需用機關出具擔任工作內容及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後,本(銓敘)部同意採計。

 

 

  有關非依專長資格申請替代役或服役期間取得專技證照,而從事專業性質勤務者,可否申請擔任工作內容及成績優良證明    

 

  1. 有關替代役役男以專長條件申請徵服替代役,專業訓練後於服勤期間從事專門職業 或技術職務者,由需用機關出具擔任工作內容及成績優良證明服務年資一事,可依前(十九)項辦理。至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取得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證照時, 依本(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內授役字第○九一○○八一○一九號函釋其服勤內容亦為專業性質者,基於前揭役男同受專業訓練及服相當性質勤務,是屬前 述函釋範疇,所不同者,證明之起始日期,應填註取得證照之日,而非填註報到服勤之日。
  2.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從事專業性質之勤務,若為參加相關類科考試或其他用途,仍請由需用機關依權責開具是項證明文件。
 

 

  替代役服役期間要不要穿著制服    

替代役役男服替代役其間由主管機關及需用機關依服勤性質製發相關服勤服裝,並依其規定穿著。

 

 

  替代役服役期間有關膳食問題如何解決    

服替代役期間,替代役役男膳食均由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辦理供應;如果因為服勤性質特殊如:時間、地點、人數等無法由服勤單位供應時,在這種情形之下,服勤單位也會發放主、副食代金。

 

 

  提供替代役役男及眷屬法律服務諮詢    

為維護替代役役男及眷屬合法權益,安定服務士氣,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於涉民事、刑事及行政救濟等案件時,役男於軍事基礎訓練逕向內政部役政司申請,眷屬部分可向各籍屬役政單位申請轉辦或逕撥服務電話0800-491022轉權益組洽辦。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辦理國軍常備戰士家屬服務工作要點(摘要)    
    1.  
        1. 服務對象:服義務役之常備戰士之家屬。

        1. 服務原則:
            1. 宣導政府對常備戰士家屬關懷之德意。

            1. 迅速有效處理申請案作,使服務工作更加落實。

            1. 以連繫巡訪等服務,使家屬袪除其子弟入營後之疑慮,並使戰士於服役中無後顧之憂,得以安心服役。

            1. 實施連繫巡迴訪問時,如發現家屬有急難病因,需予慰助者,立即協請當 地縣市政府役政單位處理。

        1. 服務項目:
            1. 連繫巡迴訪問:

                • 凡在外島及本島偏遠地區部隊服役戰士之家屬,各軍人服務站隨時辦理連訪。

                • 一般地區部隊服役的戰士或新入營戰士之家屬,各軍人服務站得依實際情況按規定辦理連訪。



            1. 家屬連繫服務:家屬或役男如果有問題,只要將申請表寄給甲地服務站 (戶籍所在地),由甲地服務站主動連絡乙地或丙地服務站,甚至軍友社、 全線聯合作業,迅速將問題處理,並由原受理之甲地服務站答覆申請人。(各站相互委託服務案件,為爭取時效,得以電話傳遞。如電話連絡不易 ,如外島則以公文函件行之)。

            1. 個案協調管教:透過本社所屬各軍人服務站,溝通部隊與家屬雙方意見, 指導家屬協助部隊管教,使家屬子弟守法重紀,消弭管教事故。

            1. 糾紛訴訟協處:

                • 家屬之有關婚姻、土地、房產、債務等事項發生糾紛,可向戶籍所在地之軍人服務站申請協助調解。

                • 軍人服務站聘有法律顧問,為家屬免費指導解答有關法律之疑義。



        1. 申請要領:
            1. 部隊申請:常備戰士向服役之連(隊)級部隊索取申請表填寫後,經連級確實審核,報由營級以上部隊複核,並在申請表發文單位欄內加註部隊代 號及蓋印章後逕寄戰士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軍人服務站辦理。

            1. 家屬申請:逕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軍人服務站辦理。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軍友服務中心」加強服務工作要點(摘要)    

本社為加強國軍官兵及其家屬服務工作,特別成立「軍友服務中心」,裝設02-23882121 服務專線,及0800-231168免付費申請專線,並設置台北郵政一四三六二號專用信箱,受理軍官兵及其家屬以函件或口頭(電話)訴求申請服務案件。 以有效的疏處,協助解決國軍官兵及其家屬對事務的疑慮,進而保障家屬之權益為目的。

  1. 服務對象:為國軍官兵、員生、眷屬、聘雇人員及常備戰士家屬為主。
  2. 服務項目
  • 申訴處理:國軍官兵及其家屬如權益遭受損失,均可提出申請服務。
  • 土地代書諮詢輔導:有關房屋、土地買賣(增值稅、契稅、遺產稅、契約訂定等)諮詢輔導及其糾紛協處。
  • 心理(保健)諮詢輔導:有關心理健康及適應、病情查詢、衛生教育及常識解答、醫療問題等諮詢輔導。
  1. 申請要領:國軍官兵及其家屬如遇有上述疑難問題等,可以電話或函件逕向「軍友服務中心」申請服務,或親至轄區內之軍人服務站申請輔導協處。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7
  • 發布日期: 2012-07-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45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