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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信徒資格之取得、取消、開除及信徒名冊之公告程序辦理規定如何?

一、寺廟信徒資格之取得,依下列認定原則:

(一)寺廟開山、創辦者。

(二)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

(三)於寺廟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等有重大貢獻者。寺廟若無法依信徒認定原則造報信徒名冊者,得由主管機關輔導其造報;至寺廟新加入信徒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取得,依寺廟章程規定辦理,無章程或章程未規定者,宜輔導寺廟訂定或修改章程後據以辦理之。另寺廟設有執事會者,其成員之組成及變動依寺廟章程規定辦理,無章程或章程未規定者,則由該寺廟逕行認定負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寺廟取消信徒之資格:依寺廟章程規定辦理除名者,寺廟應造具名冊,檢具取消信徒資格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有異議時,由異議人循司法途徑處理;若取消信徒資格之原因,係信徒死亡,依規定應提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由死亡之信徒直系血親出具證明、戶政事務所證明文件或管理人切結該員死亡切結書之一,以辦理異動。
三、寺廟開除信徒之資格:按寺廟信徒資格之開除,屬寺廟內部事務,訂有章程者依其章程處理之,未定章程者,寺廟信徒若有違反法令或不遵守寺廟最高權力機構之決議而致危害寺廟情節重大者,得經寺廟最高權力機構開會決議予以除名。
四、寺廟信徒名冊之公告程序:第一次造報信徒名冊者,應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始得備查;嗣後寺廟信徒有增減情形時,毋庸公告,得依其章程規定或經寺廟最高權力機構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寺廟信徒名冊公告如有異議者,應逕向寺廟提出。寺廟認為利害關係人所提異議事項有理由者,應即依程序辦理修正或變更。寺廟未處理利害關係人提出之異議,或利害關係人對寺廟處理其異議之結果仍有不服,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途徑解決。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3
  • 發布日期: 2021-07-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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