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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遭其弟冒用身分補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遭其弟冒用身分補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事實經過

1. 楊○○(弟)於1021日持本人照片及其兄楊○○之健保卡、印章至本所申請補領身分證,經本所辦事員王純核對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因感覺容貌有些微差異,立即查證其兄弟之影像資料,發現疑似弟冒用身分補領身分證,請其再提供其他證件並詢問更細微資料,楊○○(弟)卻離去不申請。本所為防其再至本市其他戶所申請補證,於其兄楊○○之戶籍資料所內註記登載相關情事提供警示。

2. 楊○○(弟)於1023日再次持本人照片及其兄楊○○之健保卡、印章至本所申請補領身分證,經本所書記潘燕查詢所內註記得知係屬冒領案件,更仔細查證詢問,但申請人堅稱是楊○○本人無誤,一定要申請補證。

問題分析

1. 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 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切實核對查明本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描建置影像檔,列印於國民身分證。核對本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2. 同法第18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於審核時,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陳述意見:一、所繳交之相片及身分證明文件與檔存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有差異。..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補正或陳述意見者,應不予核發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依第二項審查結果,足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警察機關偵辦。」。

3.
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處理情形

1. 為防止冒領事件發生,本所除查證戶籍資料及相片影像資料外,並以電話向本轄楊○○配偶查證得知楊○○已出境人在國外,故報警偵辦處理。楊○○(弟)至警局後承認為辦理手機門號及房屋過戶事宜,才冒用楊○○身分補領國民身分證。

2. 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維護人民權益,依戶籍法規定科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3.
幸賴本所同仁確實踐行人貌身分查對並細心查證,當事人之 權益得以保障,殊值嘉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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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9
  • 發布日期: 2013-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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