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祭祀公業條例37條規定及本市烏日區公所114年11月20日烏區民字第114002537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間自114年12月2日起至115年1月1日止,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局網站及本市烏日區公所網站及公告欄,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本公告可提出異議之範圍限本次派下員變動部分,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局發給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依管轄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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