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及本市豐原區公所113年11月19日中市豐民字第113003248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間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局及本市豐原區公所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本公告可提出異議之範圍限本次派下員變動部分,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局發給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依管轄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