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8條及第9條規定。
二、臺中市烏日區公所113年11月11日烏區民字第1130023519號函轉阿嘧哩福德祠籌備處113年6月7日申請書、113年11月8日補正資料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依據旨揭文件資料,臺中市烏日區重建段0261-0000、0262-0000地號等2筆不動產係阿嘧哩福德祠籌備處以自有資金購買,借名登記予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足認為該祠籌備處所有不動產,本局爰依前揭條例第8條公告以下文件資料(詳如後附),其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不動產清冊。
(二)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三)自有資金購買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證明文件。
二、公告期間: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共40日。
三、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局將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嗣後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