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朝孔113年11月8日本字第00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限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張貼於臺中市政府公告欄、本局及本市西屯區公所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僅得針對本次變動部分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局發給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逕循司法程序尋求救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