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臺中市大雅區公所113年11月4日雅區民字第113002632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限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張貼於臺中市政府公告欄、本局及本市大雅區公所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僅得針對本次變動部分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局發給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逕循司法程序尋求救濟辦理。